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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作者:金润中国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6 14:55:21 人气:
导读:公司业务收入早期主要来源于中南地区和西南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逐渐扩大,项目已经遍布全国主要地区,但前述两个地区仍是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报…

  公司业务收入早期主要来源于中南地区和西南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逐渐扩大,项目已经遍布全国主要地区,但前述两个地区仍是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前述两个地区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到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92%、78.66%和76.20%。同时,近年来,公司在上述两个地区之外的业务也取得了稳步发展。总体来看,在主要业务地区取得良好业绩的同时,公司将业务拓展到了全国各地并且发展势头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装饰施工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95%以上,该业务毛利亦占公司毛利的95%以上,是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建筑装饰业务毛利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装饰设计贡献的毛利较少,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是公司出于发展战略考虑,对设计业务走高端定位线,所承接业务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比净利润少16,107.11万元,差额主要产生于:(1)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所承接的单体项目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因此导致报告期内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累计增加的差额使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4,364.28万元;(2)由于规模较大的项目施工期间一般较长,报告期内存货累计增加使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等额减少10,030.59万元;(3)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摊销合计影响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增加9,228.23万元。

  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65,488.64万元、88,584.57万元和 108,110.04万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5,216.65万元、86,619.42万元和 108,019.11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78%、81.52%和113.72%,主要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预收款、按照工程进度办理结算并收取工程款,不同项目所约定的付款条款各有不同,相同项目在不同工程阶段的收款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有一定程度的波动。

  报告期各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386.03万元、3,177.69万元和 4,273.43万元,变动原因主要是职工人数增减、薪酬制度以及员工保险和福利费的变动。

  报告期各期,支付的各项税费分别为4,275.02万元、4,607.56万元和 6,087.85万元。公司2014、2015年度支付的税费的变化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化基本趋势一致,2016年度支付的税费较2015年度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主要原因如下:(1)受“营改增”的影响,部分客户在当年4、5月份集中要求公司开具营业税,(2)公司当年结算项目较多。

  报告期各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4,785.74万元、1,794.33万元和 4,679.09万元。2014年和2016年高于2015年,主要是2014年及2016年支付的金和押金净额分别为3,267.25万元及2,992.12万元,大于2015年净支付的金额。

  2014年度,由于公司利润总额较上年度有所下降,使得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较上年有所下滑;2015年度,虽然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有所回升,但由于利息支出增幅较大,导致2015年度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进一步下降;2016年度,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进一步提高,利息保障倍数有所回升。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一直维持在70%上下,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波动较小,同时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而引起纠纷的情况,且利息保障倍数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公司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由上图可见,公司2016年末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到了较多的资金,增强了偿债能力。虽然相比之下存在一定差距,公司报告期内偿债能力保持稳定,总体来看公司偿债能力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与同行上市公司上市前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67.06%较为接近。同时,公司速动比率高于1,表明公司具备足够的短期偿债能力。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本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公司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根据2014年5月1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48,369,214.14 元,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共计4,788,000元,其中:李苏华持股比例为68.03%,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290,557.64元;深腾投资的持股比例为30.66%,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83,000.10元;杨水森的持股比例为1.31%,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3,363.67元。

  (3)根据2015年3月18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40,675,402.46元,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共计4,104,000元,其中:李苏华持股比例为68.03%,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791,756.80元;深腾投资的持股比例为30.66%,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58,243.20元;杨水森的持股比例为1.31%,应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4,000元。

  (4)根据2016年3月1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由于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对2015年度利润暂不进行分配。

  2014年5月12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在符合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当年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的计划;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处理。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超过注册资本的200%以上,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如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不进行利润分配或以低于本章程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分配或以低于本章程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的应分配而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根据股东(特别是投资者)、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相抵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发行人2016年3月11日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完成后,公司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到下列项目:

  深圳市发展和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分别对美芝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出具的深发改备案【2013】0038号及0040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已到期,发行人已重新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上述项目出具的深福田发改备案〔2016〕0100号及010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补充工程项目配套资金以扩大公司工程施工业务规模、实现公司未来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目标,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

  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在公司现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先进的、高精度的硬件研发设备及软件研发工具,改善公司研发和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建立与公司发展规划相匹配的设计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建立服务管理中心,设置用于对外展示公司建筑装饰技术水平的服务部和对员工进行持续培训的培训部。设计研发中心的建立将全面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及创新能力,有效推进公司施工技术升级换代的进程,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品牌形象及业务承接能力明显提高。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建设一个覆盖全公司和相关客户的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平台。公司拟通过IT基础架构层、基础层、基础应用层、系统平台层、应用系统层和门户层的建设打造公司信息化平台的三大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体系、运行与管理体系,最终提高信息系统运作的时效性,保障公司信息网络安全并高效运行,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通过补充工程项目配套资金,从而满足公司快速发展扩张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建设设计研发中心,全面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推进国内装饰技术升级换代进程,提高公司品牌形象及业务承接能力;通过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系统运作的时效性,保障公司信息网络安全并高效运行,从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并产生预期效益后,有利于优化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营运资金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营运资金压力将有所缓解,同时随着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的提高,短期内资产负债率将明显下降,公司抗风性能力将明显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有所下降。预计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产生效益后,将有利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增长,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装饰业,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主要客户覆盖交通运输机构、文化产业、金融机构、机构、星级酒店等多个领域。近年来,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行业的持续向好为公司带来了较多的业务机会,但由于行业受国家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提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为6.5%-7%,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困难更多更大、挑战更为严峻,如果宏观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公司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目前国内建筑装饰企业数量较多,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筑装饰企业约13.5万家。公司虽然凭借长期积累的跨领域项目实施优势、技术优势、设计优势、品牌优势、跨地域业务拓展优势及管理优势等,保持着较好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2014年名列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第十七名,是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具有较强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同时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吸引优秀人才加盟,进一步增强业务拓展能力。但由于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且不断加剧,激烈的竞争可能会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工程类企业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要求较高。公司历来十分重视工程安全及工程质量,在施工安全、质量方面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工程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全面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至今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但如果所承接的工程出现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和声誉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

  由于建筑装饰行业工程款结算周期受行业特性影响,建筑装饰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况。公司承接大型工程较多,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0,543.64万元、55,083.92万元和55,403.21万元,占流动资产合计的比例分别为61.95%、50.38%和52.76%,比例较高。尽管公司大部分客户经济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且公司已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资金回收具有一定的保障,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若客户发生财务状况恶化,仍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

  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存货余额分别为15,172.09万元、25,283.67万元和16,914.09万元,随着存货余额的逐年上升,对应期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28次、4.43次和3.82次,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虽然公司报告期末绝大部分在施项目都能完成结算,但如公司不能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存货周转率很可能进一步下降,从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建筑装饰行业工程项目结算周期较长,以及融资渠道主要依赖于自身积累和银行借款等原因,行业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9.65%、74.15%和68.94%,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较高,面临潜在偿债风险。公司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信用额度较为充足,同时公司与多家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相对稳定,公司在与其长期合作中能获得较好的信用政策。但如果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同时公司工程款回收速度减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发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736.00万元、879.78万元和7,693.87万元,本公司属于建筑装饰类企业,在工程项目各环节需支付投标金、履约金、工程周转金等款项,同时随着公司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规模逐步扩大,工程结算周期也相应延长,导致近年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同时亦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如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的不足,将影响公司业务承接能力,甚至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施工。

  发行人2015年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签署之前的审核以及合同签署之后与甲方的沟通,发行人预计2016年末各储备项目将正常运行。

  由以上数据可见,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的项目储备金额较为稳定。虽然目前发行人项目储备较为充足,同时亦在持续加大业务拓展力度,但如果宏观经济增速持续下滑,承接项目的难度将会加大,如发行人无法持续承接项目,将导致项目储备量有所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经过多年的经营运作,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资质等级已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大中城市。但是,由于建筑装饰工程业务具有点多、面广、线长、分散等特点,随着业务的持续拓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之后,公司将面临在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挑战,若公司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会影响公司的高效运营,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组建起了团结、高效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核心技术团队。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快速扩张,未来几年公司对于管理、施工、设计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如果公司的人才储备无法满足业务的快速发展且无法从市场上招聘到合适的专业人才,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基于行业特点,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之后,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公司的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施工。虽然公司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了双方的与义务,并且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但如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等,公司则存在需要垫付赔偿款的风险。此外,如劳务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将可能会对施工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37%、16.51%和16.3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且在项目建设投产一段时间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拟用于补充工程配套资金,扩大本公司建筑装饰业务规模。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但仍存在由于建筑装饰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李苏华直接持有公司68.03%的股权,并通过持有深腾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6.34%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74.37%的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李苏华先生仍将处于控股地位。虽然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各项制度,从制度安排上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本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于2008年4月23日签订了《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8年8月19日在宝安区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

  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6,128,895.80元。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9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为合同价款的30%。从第四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分四次扣完,每次扣回预付款的比例为25%。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为:每月25日前,承包人报当月进度,发包人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85%止;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竣工资料归档、工程结算完成且承包人清场撤场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具备施工条件后,本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申请开工,并得到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及工程监理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使用单位宝安人民医院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使用功能要求,对原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深化设计方案发生工程变更增项。就工程变更增加事宜,本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3日签订《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补充合同》,增加部分工程造价暂定人民币1,700万元。全部工程于2009年4月7日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7,203,250元。使用单位宝安人民医院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搬入新址使用。工程完工且投入使用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迟迟未与本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实际使用2年后,才于2011年10月26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2年8月21日,本公司得以准许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后,并未与本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已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受理。

  2014年1月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仲裁事项做出仲裁决议,裁定宝安区人民医院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按照人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仲裁决议已执行完毕。

  发行人与开美石材于2015年1月25日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开美石材向发行人承接的秀苑华俊售楼部一楼装饰工程供应石材,由于款项未及时支付,开美石材于2015年9月15日向南岸区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尚欠的货款848,920元及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83,366元,合计金额1,032,286元;2015年9月2日,南岸区应开美石材请求,冻结本公司账面资金1,032,286元;2016年11月29日南岸区作出判决要求发行人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开美石材支付货款839,425.72元,并以该货款为基础,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2016年12月15日发行人已向第五中级提出上诉申请。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上诉申请已获受理,该案件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与江西龙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井冈天园酒店·沁园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全部工程在2013年5月完工。工程完工后,龙升实业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工程投入使用。本公司于2013年6月向龙升实业提交了结算资料,龙升实业于同年6月20日签收了相关资料,但至今未对应付发行人工程款进行审核。鉴于龙升实业迟迟不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本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井冈山市提起诉讼。井冈山市于2016年9月7日受理了本案。

  2015年3月23日,发行人向杨浦区提起诉讼,诉称:2012年9月19日,业主方蓝海置业、总包方中建三局与分包方即发行人签订《上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号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上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甲级办公3号楼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发行人施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286,486.51元,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于2012年12月20日开工,2013年5月15日竣工验收。截止起诉之日中建三局共支付进度款29,543,377.00元。双方因对最终结算总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发生纠纷,蓝海置业单方委托的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稿金额为38,088,692.00元,发行人认为审计结果明显与实际不符,少算漏算金额高达10,613,220.69元。

  据此,发行人以蓝海置业为第一被告、中建三局为第二被告向杨浦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海置业、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款18,184,497.44元(管理费2%计974,038.25元已扣除)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由蓝海置业、中建三局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8月5日,上海市高级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海市东方蓝海国际广场甲级办公楼(3号)精装修施工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对发行人和蓝海置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上海市杨浦区最终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4,388.35万元,扣除相关2%管理费及3.39%税金后,工程款总金额为4,151.82万元,扣除10万元防漏保修金后,被告应向发行人支付1,187.48万元。发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于2016年10月27日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发行人一审诉请的工程总造价4,796.88万元,并支持发行人一审诉请工程款与判决金额的差额408.53万元(4,796.88万元-4,388.35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蓝海置业需向发行人支付的工程款余额为1,187.48万元(不含10万元防漏保修金),大于发行人的账面已确认应收账款余额,但仍然低于发行人的,从目前辩诉双方的上诉情况看,蓝海置业对一审判决结果并无,而是发行人认为一审判决解决结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因此发行人目前账面确认的应收账款,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双方的争议部分并未包含在发行人确认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另一方面,蓝海置业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因此发行人判断该款项的回收不存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充足,不需要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深圳市华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卓实业”)系公司投资关联方,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显示,华卓实业成立于1995年10月,注册资本为628万元,美芝有限出资188万元,持有其29.9363%的股权。现华卓实业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市全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控股”)。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企批处[2010]罗1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全盛控股“未在的期限内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年检办法》第四条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年检办法》第十九条的,决定吊销。在征信机构查询系统升级之前,公司对华卓实业的成立事项完全不知情,从未对该公司进行投资,亦未参与其任何运作,同时经调阅华卓实业工商档案,公司认为华卓实业成立以其历次工商变更时向深圳市工商局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所加盖的美芝工程或美芝有限的公章与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存在差异,应为私刻,被人假冒名义,因此公司与华卓实业或全盛控股并无任何关联。目前,公司已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岭报案并获受理。2013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公(深)鉴(文检)字【2013】625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如下:“送检十份检材上‘深圳市美芝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闽侨投资发展公司’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1至5号样本上的相应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

  虽然公司认为全盛控股与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如果公司被依法认定为华卓实业的投资方,则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为了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先生承诺“如因主管部门登记的发行人持有全盛控股股权之原因,发行人需承担任何的或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人愿意就发行人所实际承担的经济义务,自愿主动向发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以现金方式向发行人补足,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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