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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原来个人微信公众号 “姓名权”可以这样

作者:金润中国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5 17:27:59 人气:
导读:如果注册主体是企业的话,可以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依据商标法寻求。但是如果是个人公众号的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的注册商标申请指南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

  如果注册主体是企业的话,可以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依据商标法寻求。但是如果是个人公众号的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的注册商标申请指南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除了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因此,如果不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国内自然人,就无法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等,也就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无法凭借商标权他人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因此,如果要对公众号的“姓名”加以的话,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是公众号的主体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种是主体为个人。

  如上所述,当公众号主体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时,可以先对公众号进行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行使商标权有效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当公众号主体为个人时,因为在我国无法注册为商标,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商标权的方式获济。那么,除了注册商标之外,是否可以考虑从其他途径获得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公众号的名称一般都是短小精悍的,在短短的几个字当中体现出其创作性常困难的。因此,与影视作品的标题难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中所的作品一样,公众号的名称想要依据著作权法寻求救济几乎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公众号的头像部分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该部分依然可以主张著作权。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服务)。依照该条款,如果公众号名称通过经营圈粉无数,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则有可能构成知名服务,通过本条可以获得。作为先例,有2016年5月23日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认定“为你读诗”公众号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判决[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5号民事。],可以用来参考。但是,应该如何认定公众号是否知名,法律并没有。另外,即便公众号使用了近似的名称(完全相同的名称无法获得公众号注册),由于内容的不同,一般也鲜有关注者会混淆视听。另一方面,或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的虚假宣传”来打击模仿抄袭者。可是,依据这一条处理也一定少不了需要导致“引人”的结果。综上,鉴于公众号的特殊属性,想找到完全匹配的法条似乎并不容易。

  最近几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激增,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所以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量幅度很大。今年我国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这是1993年该法实施以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并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标识等。希望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竞争,打击明显抄袭、“搭便车”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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