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美国了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一项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法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权”。
答:美国的外观设计强调其与使用该设计的工业品的不可分性,一项设计应当被应用于具体的物品,它必须是明确的、能预想的,能够进行复制生产,并且不仅仅是一种方法的偶然结果或者其功能上设计的组合。脱离了产品的设计,比如单独的装饰图案是不能获得专利的。
但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的客体应是体现于或者应用于某一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的设计,而不是物品的本身,所以其的实质仍然是被具体应用于某一工业产品的设计。
答: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必须是出于装饰性目的的发明创造。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由于它缺乏装饰性,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答:早在1842年,美国即通过一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对部分设计进行。美国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而不局限于该部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
用于工业品的计算机产生的图像,适合外观设计专利的。因此,如果一项申请的要求是一个显示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他展示板,或其一部分上的图像,则该要求符合美国专利法中关于“工业品”要求的。因此,可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仅是一种电子显示屏上所显示的界面设计,但显示器连同屏幕上所显示出的界面设计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简单地说,必须是与界面设计相关的产品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答:在美国,一项外观设计是以装饰性为主还是以功能性为主,也即是直接影响到该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由功能限定的设计,被排除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象之外。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被确定缺乏装饰性,审查员可依据美国第171条将其驳回,但审查员必须作出一份足以证明所述外观设计缺少装饰性的陈述,并提供充分的支持其陈述中的主张。包含了可能被认定了任何种族、教、性别、民族、部落或国家的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例如那些包含漫画或描述的申请,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1978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字体设计不是“艺术作品”,不予以版权登记。但是,美国已经将实施或应用于工业产品的字体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但是受专利法的字体设计必须是有载体的,没有载体的字体本身不受专利法,单个字不享有专利权。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章§1504.01(a)中,电脑图形符号包括单一的图形符号、图像以及用户界面,无论是其中个别的图形符号还是其他,都是一种表面装饰。传统的字体设计是以方块字的方式获得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现了更先进的文字处理方法,比如通过计算机对字体的排版、处理的字体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答: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中:外观设计是指关于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其中,物品的部分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包括用以显示该物品或用到了该物品的一体化物品的物品操作(限于操作该物品以发挥其功能而采取的状态)用途的图像。(未完待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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