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究竟该如何付费,邢连超表示,目前法律尚无,对于公益性网络平台和非公益性网络平台在转载时,要不要区别对待的问题,法律也没有。邢连超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包括去年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主要针对的传统特别是、电视上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稿酬,其中也没有对网络上自发表、转载作品报酬问题作。
邢连超律师认为,将来法律对网络自作品的报酬,对于网络上发表、转载的自,应当和传统发表、转载的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完全参照传统标准。“虽然目前业界关于具体如何的争议比较大,但本质区别于传统的基本达成共识的。”
刑连超称,目前在网络上发表、转载文章应当分为几种情形,一种是恶意转载,比如说故意隐去作者姓名,或者把别人的文章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普通的刊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创的刊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但是对于转载这一块,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是公益性,非商业性的转载,从网络的共享性,知识的共享性出发,转载不应当收费,因为人们利用网络的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共享信息的资源。对于商业性的转载,支付费用是应当的,但具体的标准有待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相关新技术人员指出,从技术上,微信号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其他微信号就不能转载。这对于一些确有很高关注度和价值的网络作品有效果,但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虽然了著作权,但也了进一步扩大影响的机会。因此,在目前微信号转载作品乱象时期,这是一把双刃剑。最好的办法还是,既允许转载,又要转载,并给予相应报酬。
去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微信号转载的其中一篇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商房网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暴风公司构成抄袭,判决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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